2006年3月2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认股人可以抽回认购投资吗
    高先生问:
    今年1月初,我认购了某家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份,但直到今年2月底仍没有召开创立大会,请问,我可以要求抽回投资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,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。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,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,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,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,要求发起人返还。另据第九十二条规定,发起人、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,除未按期募足股份、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,不得抽回其股本。因此,如果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公司创立大会,你可以要求撤回投资并要求发起人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